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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活動] (更新)教育部修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暨第3點第3項內容釋示
發佈日期 2023 年 12 月 08 日
發佈單位 訓育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來文宣導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322
公告內容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2月8日北市教國字第1123108332號函轉知。

 

二、鑒於現行交通法規繁多,無法逐一列舉,有關教育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本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略):「……重大違規及重大肇事紀錄……」意旨,係指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並有吊扣駕駛執照紀錄之情事者。

 

三、詳請參見附件釋示函。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0月23日北市教國字第1123090891號函轉知。

二、本注意事項修正發布前,已在進行招標程序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租用車輛事件,得依原注意事項繼續辦理;其他事件,應自本注意事項生效之日起,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本市相關法規與校外教學契約範本俟修正完成後另案發布,請先依112年10月16日修正發布之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可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校園安全防護科龔紀綸先生(電話:02-77367934)。

五、詳請參見附件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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