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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註冊組】彰化縣政府112學年度第2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3/5(二)前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發佈日期 2024 年 2 月 23 日
發佈單位 註冊組
公告類別 獎助學金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158
公告內容

一、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獎勵本縣就讀國內公私立學校之自強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
二、 本要點所稱自強係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
(一) 依 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 依內政部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規定,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 「 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 第肆點第一項第一 款至第 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 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 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三、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一)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四、 獎學金每學期發放名額如下:
(一) 高中(職)學生:六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
五、 每名獎學金金額(新臺幣計)如下:
(一) 高中(職)學生:五千元。

♠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一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 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一份。
申請本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如符合該項獎學金資格者,請於3/5前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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