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4年8月21日北市原教文字第11430177811號轉知。
說明:
一、旨揭補助要點對照名稱如下:
(一)臺北市各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代收代辦
費補助:代收代辦費。
(二)臺北市原住民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交通費。
(三)臺北市公私立國中小原住民學生學校午餐補助:午餐費。
(四)臺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學業助學金、特殊才
能獎助學金及私立教育代金。
(五)臺北市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生活津貼。
二、本補助對象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14年9月1日至當學期
結束具本市戶籍,除區公所受理之生活津貼申請須設籍連
續滿四個月),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專院校(不包含碩士
班、博士班、學分班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申請學生須於戶口名簿註記原住民身分),且未領有其
他單位與本要點各項補助之同等性質補助者。
三、本要點各補助項目及對象如下:
(一)代收代辦費: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或國小者。
(二)交通費: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高職或國中者。
(三)午餐費: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或國小者。
(四)學業助學金:就讀公私立國小至高中(職)者。
(五)特殊才能助學金:就讀公私立國小至大專院校者。
(六)私立教育代金:就讀私立高中(職)、私立大專院校者。
(七)生活津貼:就讀公私立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者。(區
公所受理項目)
四、受理單位:上開項目(一)至(六),就讀本市高中
(職)以下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就讀大專院校或外縣
市學校者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七)生活津貼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五、低收入戶者請向本府社會局申請交通費、私立教育代金及
生活津貼;(中)低收入戶者請向本府教育局申請午餐補助。
六、本補助要點項下學業助學金補助係以重視品學,發展特殊
才能為目的,與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
金,係為協助原住民經濟弱勢家庭子女就學費用, 以順利
完成學業,其審理要件與補助性質未盡相符。本會基於對
原住民學生之最大照顧與兼顧人才之獎勵,符合清寒原住
民學生助學金標準者,仍得申請本補助,不 受本要點第10
點受補助對象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補助同等性質補助者
不得申請之相關規定。
七、另依本要點第9點及第10點規定,學生補助資格倘有異動情
形,如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惠請貴
校務必協助將其補助款繳還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