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40055988號函。
二、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營業人以自販機銷售貨
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第5點及財政部110年10月22日台
財稅字第11004647344號函規定,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
業人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
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免交付買受人)。但營業人銷售食
品、飲料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即標
示紅色貼紙之機臺)或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
能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銷售食
品、飲料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即
標示黃色貼紙之機臺),於116年12月31日以前仍可以彙總
方式開立統一發票,自117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
票交付買受人。至經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其
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不發生開立統一發票問題。
三、鑑於學生於校園內透過具開立統一發票功能之自販機消費
食品或飲料等,除可持存於手機上之手機條碼載具索取雲
端發票,亦得以紙本列印手機條碼載具方式或以其他多元
方式(如悠遊卡、一卡通、icash卡等)索取。為方便管理
發票資訊及領獎便利,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
平台」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將各式載具歸戶至手
機條碼,並透過該平台設定領獎帳戶,或中獎時直接使用
該兌獎APP即時領獎。
四、有關旨揭營業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
網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公示資
料查詢/是否使用統一發票行號查詢項下查詢。倘發現營業
人使用之自販機涉有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之情
事,可檢具具體事證向其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
五、檢附財政部114年6月5日台財稅字第11404582110號函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