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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衛生組~臺北市新興 菸品管理自治條例
發佈日期 2022 年 3 月 23 日
發佈單位 衛生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學生園地, 來文宣導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381
公告內容

行政院業於111年3月2日核定本府所制定之「臺北市新興
菸品管理自治條例」,本府預計於111年3月下旬公布施
行。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歲),不得
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應限期接受戒治新興菸品相關教
育。

一、依行政院111年3月2日院臺衛字第1110000715號函辦理。
二、地方制度法第32 條第1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
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
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39 條規定提起覆議、第43
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
外,應於30日內公布。」

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

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
力。」

四、旨揭自治條例之重要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4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1、新興菸品:指加熱式菸品及類菸品。
2、加熱式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
之天然植物為原料,以點燃以外之加熱方式使用之產
品。
3、類菸品:指以改變前款所定原料物理性態之方式,或
非以前款所定原料所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相
類產品。
4、使用新興菸品: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
方式使用新興菸品,或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
新興菸品之行為。
(二)第5條:
1、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歲),不得
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治新興
菸品相關教育。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治新興
菸品相關教育者,依第12條規定,處罰其父母或監護
人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2、任何人不得販賣或供應新興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予未滿
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歲)。違反規定
者,依第11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
鍰。

(三)第6條、第7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

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規定者,依第13條規
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8條:於禁止使用新興菸品場所使用新興菸品者,該場
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人士亦得予勸阻。
(五)第9條:
1、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
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2、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
供應、展示、廣告加熱式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3、違反規定者,依第10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 萬
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
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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