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參與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諮詢服務及調查工作獎勵作業要點(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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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5 年 11 月 04 日 | 
| 發佈單位 | 生活輔導組 |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來文宣導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21 | 
| 公告內容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鼓勵本市教育人員積極投入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調查工作及協助執行業務相關工作,執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一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之教育人員(含專任、兼任、代課、代理教師、教官、職員及專業輔導人員),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調查工作及協助執行業務相關工作著有績效。 三、教育人員前一學年度內擔任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治小組諮詢委員,參 四、教育人員前一學年度內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工作之獎勵標準及額度如下: 五、教育人員前一學年度內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工作之獎勵標準及額度如下: 六、為鼓勵教育人員積極參與協助本市校園性別事件之諮詢及調查處理工作之熱誠,並有效提升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之成效,本局應將教育人員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諮詢及調查工作之情形,列入校長及主任甄選積分或特別加分項目。 七、為鼓勵學校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積極薦派校內人員取得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知能高階培訓結業證書,本局得將取得高階培訓結業證書名額,列入校長遴選之依據。 八、如學校及所屬教育人員於前一學年度內涉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四十四條之違規案件,則當學年度不予敘獎。如教育人員於前一學年度內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則當學年度不予敘獎。  | 
            
| 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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