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特教組▕ 為保障精神病人之權益及避免對精神病人之歧視與污名,辦理業務應符合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 |
---|---|
發佈日期 | 2025 年 3 月 24 日 |
發佈單位 | 特教組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74 |
公告內容 | 為保障精神病人之權益及避免對精神病人之歧視與污名,辦理業務應符合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 現行精神衛生法第1條規定,為促進人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平等生活,特制定本法。同法第37條規定,病人之人格權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關於其就醫、就學、應考、僱用及社區生活權益,不得以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有不公平之對待。至精神疾病之診斷,應經由精神專科醫師診察與評估。又依同法第82條規定,違反第37條保護病人權益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相關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