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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各機關學校人員因個人事由自費出國應遵守事項
發佈日期 2023 年 6 月 12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309
公告內容

說明:
一、各機關學校人員赴大陸地區應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市公務員赴陸規範)辦理,合先敘明。
二、因個人事由申請出國流程,如下:
(一)因個人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不含港澳):
1、各類人員申請程序:
(1)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含公立大學校長、各學院院長、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依本市公務員赴陸規範,應於預訂赴大陸地區當日之9個工作日前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授權由本局核准並附註意見後,由本局以網際網路方式報內政部許可。
(2)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之公務員:依本市公務員赴陸規範應於預訂赴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除機關首長(/校長)須報上一級機關核定外,餘授權由各機關學校核定。
2、前開赴陸申請核定後,後續作業流程如下:
(1)機關首長及校(園)長於首長差假系統報送差假單,並於本局核准後同步維護差勤系統之首長請假資料,其餘人員於線上差勤系統點選「差勤/出國或赴大陸」辦理請假作業。
(2)如僅利用假日(國定假日、週休二日)申請赴大陸地區僅須完成前開報准程序,免辦理請假作業。
(3)填具赴陸申請表應檢附必要佐證資料,如有變更行程亦須依前開流程通報。
(4)返臺7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臺北市政府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3、另無論從大陸機場入境或不入境轉機均屬「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該等具限制身分者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須經申請始得進入。
4、查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敘明本辦法所稱公務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爰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大陸地區亦須依上開規定辦理。
5、以上相關申請表件皆可於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或「本局官網/科室業務/人事室/第三(獎懲、訓練)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下載使用。
(二)因個人事由申請出國(不含大陸地區):
1、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書函相關規定辦理;至其餘人員部分,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2、本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學期中請假出國應依「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第7點規定辦理。
3、另本局99年1月5日北市教人字第09932022400號函略以,兼任行政職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期間出國皆須報准;專任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因個人事由出國,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無須報准。
4、另考量差勤管理已資訊化,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各類人員因個人事由申請出國請以差勤系統辦理,請假如包含假日應申請整段區間,如僅利用假日(國定假日、週休二日)出國,免辦理請假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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