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24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0098956號函轉知。
說明:
一、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6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澎湖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1. 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80分(甲)、學業成績80分。
2. 五專一、二、三年級及高職學業成績:80分。
3. 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75分、高職為80分。
4. 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80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70分。
5. 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80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70分。
6. 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7. 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註: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設籍澎湖縣之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及澎湖縣政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證明(非上述因素者免送)各乙份送澎湖縣政府核辦。
(二)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澎湖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二、每名獎助學金金額範圍: 500~ 8,000元 預計總名額: 880 名
◆請符合以上申請條件並欲申請本獎學金的同學至教務處註冊組連先生處領取申請表。
◆請於114年10月8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連先生處辦理,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