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有關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 1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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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 年 4 月 10 日 |
發佈單位 | 教官室 |
公告類別 | 學生園地, 來文宣導 |
公告等級 | |
點閱次數 | 387 |
公告內容 | 一、依北市府教育局112年4月7日北市教學字第1123034454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租稅優惠如后: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一、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
二、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住宅所有權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依下列方式認列:
(一)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至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百分之五十三計算。
(二)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按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
符合前條規定之租賃住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徵。
完整條文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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