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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市府重申各機關(構)學校員工於規定上班時間以 外,如經主管人員透過各種通訊設備指派工作或執行職 務,相關注意事項及加班起訖時間之認定方式
發佈日期 2024 年 9 月 3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來文宣導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396
公告內容

一、依臺北市政府113年9月18日府授人考字第1133008517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本府員工身心健康,並確保其於休假或非規(約)定上班(工作)時間期間之休息品質,對於本府各機關(構)學校主管人員如於非上班時間透過各種通訊設備指派所屬同仁工作或執行職務,本府前於104年5月19 日以府授人考字第10430550600號函律定機關應注意事項及員工加班起訖時間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構)對於所屬員工可透過彈性調整工作時間、重新思考簡化作業流程或程序、檢討不必要冗事、彈性調整人力及工作指導等儘量避免加班,對加班之派遣應審慎考量,視業務之輕重緩急由主管覈實指派工作,以免影響員工家庭生活,並於員工提出加班申請時核實認定是否確有必要,不得浮濫。
(二)員工於規定之上班時間結束後,如經主管人員以電話、通訊軟體等指派工作或執行職務,其得自行記錄加班之起訖時間,並輔以通話紀錄、訊息對話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資料,至遲於加班時間結束後之次一工作日依加班申請程序送核,並經指派工作之主管確認。
(三)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如於往返路程仍需執勤)外,前開加班起訖時間,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應以實際執行職務之起訖時間計算。

三、又為落實本府員工工作與家庭生活之平衡,請各機關(構)確實轉知各級主管人員,倘於所屬同仁休假或或非規(約)定上班(工作)時間期間,有傳送相關訊息通知之情形時,如非屬必要或無需處理緊急事件者,均應加註「毋須立即回復(或處理)」等提醒文字,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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