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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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4 月 19 日 |
發佈單位 | 教學組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來文宣導 |
公告等級 | |
點閱次數 | 340 |
公告內容 | 說明: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六點之一修正規定六之一、第三點第二款各類教師證書所載發證日期如下: (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實習成績及格者:送件單位於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送件時,教師證書所載發證日期以該學期開始之日為準。 (二)除前款規定外,教師證書所載發證日期以送件單位公文發文日為準。 (三)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特殊事由,致送件單位未於第一款規定期限內送件者,本部得專案審酌核定教師證書發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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