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勞動部重申國民法官法有關勞工擔任國民法官等職務期間之公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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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2 年 7 月 21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583 |
公告內容 | 一、國民法官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前開規定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請加強宣導勞工擔任國民法官等職務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工資照給)且不得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等規定,並請輔導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 二、有關國民法官法所定公假相關資訊,請參考司法院網站「國民法官,公假挺你」記者會新聞稿內容(連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674487-5a46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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