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 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惠予協助宣傳, 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5 年 12 月 15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來文宣導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7 公告內容 一、依據勞動部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B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規定,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相關附件 【2025-12-15】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學生提案流程圖及提案單 【2025-12-14】「2026 孟德爾冬季種子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