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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於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發佈日期 2022 年 3 月 09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093
公告內容

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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