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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定並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生效
發佈日期 2023 年 6 月 19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253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2年6月7日部退一字第1125580788號函副本辦理。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於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適用112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未請領第16條第4項第3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依第8條及第48條需按年金給付率1.3%所需費率(以下稱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繳納保險費;另依第16條第2項第2款但書規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
次參加公保者,養老年金給付年資採計上限提高為40年。
三、基上,前開修正因涉及給付標準之變動,案經銓敘部按公保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精算機構精算相關費率,並依第8次保險費率精算之模組精算相關費率,調整公保費率說明如下:
(一)現行公保在保之被保險人所適用之保險費率相差幅度未達正負5%,爰不予調整。
(二)本次公保法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新增3種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態樣,其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2年5月31日會銜釐定如下,並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
1、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35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5.64%。
2、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6.33%。
3、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基本年金所需費率為10.32%。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保險費率一覽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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