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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公告「臺北市販售餐飲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之公私場 所、品項及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起生效
發佈日期 2025 年 3 月 06 日
發佈單位 衛生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71
公告內容

一、本市長期致力推動減塑減廢行動,為減少一次性餐具使用
量與不當使用危害環境,以及對民眾造成的健康風險,依
本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公告「臺北市販售餐飲
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之公私場所、品項及收費標
準」,期由公部門率先執行一次性餐具計價收費,以價制
量,並鼓勵自備環保餐具,從日常生活實踐循環減廢,引
領市民邁向淨零新生活,合先敘明。
二、旨揭公告事項本市販售餐飲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之公
私場所,說明如下:
(一)政府機構:設址於本市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
營之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民間業
者。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委外經營場館:指本府各級機關轄 下
場館,委託民間業者對外營運且販賣餐飲服務者。
(三)私立學校:其校區位於本市,以服務員工、師生為目
的,經營之福利社、合作社、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民
間業者。
三、旨揭公告事項所稱一次性餐具係指供消費者一次使用,用
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製成之各類材質盛裝容器及餐具,客
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但不包括裝填食
物後,以商品形式陳列貨架供選購者。另公告不得免費提
供一次性餐具品項為餐盒、碗、筷及湯匙,每件餐具收費
不得低於新臺幣1元,且應與消費者購買之商品分別計
價。
四、隨文檢附「臺北市販售餐飲不得免費提供一次性餐具之公
私場所、品項及收費標準」公告、公告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各1份,請依公告內容辦理並轉知轄下之福利社、合作社、
餐廳或其他餐飲業務之民間業者及委外場館業者配合辦
理。
五、另檢送宣傳海報供所屬公私場所內之餐飲服務業者於營業
場所宣導,提醒消費者該場所提供一次性餐具需計價,鼓
勵自備餐具,共同實踐源頭減費,為環保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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