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2年4月26日台內移字第1120911068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赴陸許可辦法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第6款於111年6月8日修正公布,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為赴陸許可辦法所稱特定身分人員。
(二)增訂相關機關為內政部會同組成審查會共同審查許可之成員。
(三)為符實務管理需要,明定相關機關(構)應將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可之人員,造具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並應通知當事人。
(四)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須符合一定情形,始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五)為強化返臺通報管理,增訂各機關(構)收到申請人返臺通報表後,應回傳資料予主管機關(按,內政部)之相關機制。
三、查本府一級機關(構)政務首長於退離職未滿內政部管制期限內,以及一級機關(構)暨所屬機關(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及警監3階以上人員於任職期間赴大陸地區者,應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第12點規定,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本府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原服務機關(構)、所屬機關(構)或上一級機關(構);因應前開赴陸許可辦法第10條增訂第2項規定,爰請各該一級機關(構)收到上開通報表後,應將該表以網際網路方式(按,上傳「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傳送內政部,但通報表機密等級屬機密以上者,應以紙本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