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內政部移民署「111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
發佈日期 2022 年 11 月 11 日
發佈單位 註冊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獎助學金, 學生園地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685
公告內容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1月3日北市教國字第1110143432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案重點摘述如下:
(一)申請對象:新住民及其子女。資格定義:
1.新住民:
(1)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
有戶籍者。
(2)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除外)。
2. 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2)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3.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
(二)核發獎項及金額:
1.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其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各獎項申請基準規定請參閱附件獎助(勵)學金計畫第2至7頁。
2.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3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三、請檢具附件申請表及表內所列文件,於112年3月10日前洽註冊組李先生申請。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