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註冊組】內政部移民署「112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請於113年3月8日前向註冊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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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2 月 07 日 |
發佈單位 | 註冊組 |
公告類別 | 獎助學金 |
公告等級 | 重要 |
點閱次數 | 472 |
公告內容 | <已於112/11/14公告過,再行公告提醒之>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1月13日北市教國字第1120147961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案重點摘述如下: (一)申請對象:新住民及其子女。資格定義: 1.新住民: (1)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 有戶籍者。 (2)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除外)。
(1)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2)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 3.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 (二)核發獎項及金額: 1.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其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各獎項申請基準規定請參閱附件獎助(勵)學金計畫第2至7頁。(獎學金、助學金部分是看112 學年度 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2.核發金額: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三、請檢具附件申請表及表內所列文件,於113年3月8日(五)放學前洽註冊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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