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3月4日北市教中字第1113032163號函轉知。
主旨:轉知110學年度第2學期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讀
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一案,貴校如有需求者,請於111年3
月25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局,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提供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讀高級中
等學校獎學金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2月
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021548號函辦理。
二、本獎學金適用對象
(一)外國學生: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7條第1項規
定,學校業經主管教育機關核定招收計畫,並自境外招
收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外國學生,但不包括國中階
段已在臺就讀之外國學生。另申請對象不包括僑生。
(二)香港澳門學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
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
三、獎學金項目及基準
(一)入學獎學金:學生入學第一學期,每人新臺幣(以下
同)1萬元。
(二)學期獎學金:自第二學期起,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至三
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且功過相抵後無
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每人每學期1萬元。
(三)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學業成績及格分數如下:
1、外國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8
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年級以40分為及格,二年級以
50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60分為及格。
2、香港澳門學生:依上開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
定,以60分為及格。
四、申請方式及作業時程
(一)符合申請對象之學生於開學後30日內,填具申請書(如
附件1)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若貴校有需求,請本局主管之學校彙整列冊(如附件2、
3)於111年3月25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局申請。
五、另倘有前一學期於學期間入學而未及申請「入學獎學金」
之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請併同本次提出申請。
六、檢送「教育部提供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讀高級
中等學校獎學金要點」(如附件4)及「教育部提供外國學
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作業流
程」(如附件5)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