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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115學年度第1學期「臺北市原住民學生教育補助」(校內115/09/15申請截止)
發佈日期 2026 年 9 月 03 日
發佈單位 註冊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獎助學金, 學生園地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95
公告內容

依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5年8月18日北市原教文字第11530176511號辦理。

 

一、旨揭補助要點對照名稱如下:

(一)臺北市各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代收代辦費補助:代收代辦費。

(二)臺北市原住民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交通費。

(三)臺北市公私立國中小原住民學生學校午餐(課後學習輔導)補助:午餐費。

(四)臺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學業助學金、特殊才能獎助學金及私立教育代金。

(五)臺北市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生活津貼。

 

二、本補助對象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15年9月1日至當學期結束具本市戶籍除區公所受理之生活津貼申請須設籍連續滿四個月),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專院校(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學分班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申請學生須於戶口名簿註記原住民身分)且未領有其他單位與本要點各項補助之同等性質補助者。

 

三、本要點各補助項目及對象如下:

(一)代收代辦費: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或國小者。

(二)交通費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高職或國中者。

(三)午餐費: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或國小且為參加課後學習輔導之用餐。(因本市各公私立國中小自115學年度起營養午餐免費,爰該當餐費不得重複補助)。

(四)學業助學金就讀公私立國小至高中(職)者。

(五)特殊才能助學金就讀公私立國小至大專院校者。

(六)私立教育代金:就讀私立高中(職)、私立大專院校者。

(七)生活津貼:就讀公私立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者。(區公所受理項目)

 

四、受理單位:上開項目(一)至(六),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下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就讀大專院校或外縣市學校者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七)生活津貼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五、低收入戶者請向本府社會局申請交通費、私立教育代金及生活津貼;(中)低收入戶者請向本府教育局申請午餐補助。

 

六、各項目應檢附資料請參閱要點附表。

 

七、本補助要點項下學業助學金補助係以重視品學,發展特殊才能為目的,與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係為協助原住民經濟弱勢家庭子女就學費用,以順利完成學業,其審理要件與補助性質未盡相符。本會基於對原住民學生之最大照顧與兼顧人才之獎勵,符合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標準者,仍得申請本補助,不受本要點第10點受補助對象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補助同等性質補助者不得申請之相關規定。

 

八、另依本要點第9點及第10點規定,學生補助資格倘有異動情形,如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惠請貴校務必協助將其補助款繳還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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