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活動] (03/02教育部修正)「110學年度全國學生表演藝術類競賽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護措施處理原則」
發佈日期 2022 年 3 月 04 日
發佈單位 社團活動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學生園地, 防疫專區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1,486
公告內容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3月3日北市教特字第1113033428號函轉知。

 

二、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1年2月24日新聞稿,自111年3月7日零時起,研判為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天數縮短為10天之規定,爰修正旨揭處理原則附件1-1、1-2、2-1有關14天(日)內症狀之日程調整為10天,修正內容請參閱修正對照表。

 

三、110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業於111年2月22日辦理競賽,為維護競賽一致性、公平性、團體組參賽學生於舞臺上無法保持安全距離;另音樂比賽合唱類依據指揮中心規定唱歌時維持須戴口罩,爰仍維持處理原則之規定。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2月22日北市教特字第1113030792號函轉知。

二、教育部針對處理原則規範「補賽條件」及「團體賽切結書之縣市政府核章欄位」2項內容予以修正。競賽與會人員,如於競賽期間接獲衛生局通報,被列為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之居家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者,應主動告知本局各項競賽承辦人。請貴校提醒參賽學生應注意個人身體健康防疫工作,並落實相關疫情通報。

三、詳請參閱附件(教育部函、更正後防護措施處理原則(1110218版)、更正後團體組健康狀況聲明切結書及修正對照表等)。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月27日北市教特字第1113026706號函轉知。

二、因應近期疫情發展變化,為保障參賽學生身體健康,維護各項競賽辦理品質,教育部擬具旨揭處理原則,重點摘述如下:
(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期間,且比賽場館(或學校)未停課或關閉狀況下,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二)參賽人員規範
1、與會人員(除參賽學生外)應具有下列健康證明之一(未檢附健康證明3擇1,或篩檢結果為陽性者禁止參賽):
(1)完整接種疫苗2劑且滿14日。
(2)賽前48小時內篩檢(含家用快篩)陰性證明。
(3)賽前48小時內PCR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2、參賽學生
(1)不可佩戴口罩之音樂比賽吹奏類學生應具有下列健康證明之一(未檢附健康證明3擇1,或篩檢結果為陽性者禁止參賽):
甲、完整接種疫苗2劑且滿14日。
乙、賽前48小時內篩檢(含家用快篩)陰性證明。
丙、賽前48小時內PCR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2)無確診案例採預防性停課班級之學生,需檢附賽前24小時內篩檢(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未檢附檢驗陰性證明,或篩檢結果為陽性者禁止參賽)。
(3)倘本市提升疫情警戒至第3級,本市學生禁止參賽。
(4)有確診案例停課學校之學生,禁止參賽。
(5)團體組學生為確診個案或符合「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4項情形之一者,該團全團不得參賽。
(三)人員(數)管理
1、降低室內人數:室內100人,或室內超過100人但容留人數符合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場館室內人數包含學生、評審及會場內之工作人員。
2、團體組學生當日未完成「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或因有發燒症狀情形者,得不受組隊人數下限之規範:
(1)舞蹈比賽團體組人數不足時(如甲組不足31人、乙組不足12人),仍得以原參賽組別進行比賽。
(2)音樂比賽室內樂類組排除適用不受組隊人數下限之規範。
3、競賽陪同人數最高不得超過25人,各競賽規定詳見附件。
(四)賽務防疫規定
1、口罩佩戴:活動期間與會人員彼此保持社交距離,並全程佩戴口罩。吹奏類學生得於演出時暫免佩戴口罩,演出結束後仍應依規定佩戴口罩。
2、各競賽防疫規範
(1)各競賽禁止共用化妝品,會場室內及戶外皆不開放化(補)妝。
(2)舞蹈團體組及創意戲劇比賽全面禁止化臉妝,違反規定者扣分。
(3)舞蹈比賽、音樂比賽合唱類、鄉土歌謠及創意戲劇比賽現場禁止使用吹奏類樂器伴奏,改以錄音替代。
(4)音樂及鄉土歌謠比賽不開放休息區練習,且僅限於規劃之區域方可進行熱嘴、調音、發聲。
(5)舞蹈(甲組)團體賽及音樂(行進管樂類),賽程調整為每隊彩排後隨即比賽;舞蹈(乙、丙組)團體賽,取消彩排,提供每隊於賽前三分鐘走位。
(五)環境防疫及清消規劃
1、競賽環境應每2小時進行清潔消毒一次,每日至少消毒4次。
2、禁止參賽人員及陪同人員於會場用餐。
(六)因疫情無法參賽學生之補救措施
1、個人組:將於賽程辦理完竣後,另行辦理1次補賽,詳細規劃將公布於競賽官網。
2、團體組:倘因疫情導致競賽前1日該競賽類組超過1/2團隊無法參賽之情形,教育部將另行公告因應措施。

三、其他未盡事項悉依110學年度各表演藝術類競賽實施要點辦理,若實施要點與本處理原則不同,以處理原則為優先。

四、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發布之疫情等級及防疫措施,滾動調整各項防疫措施及規定。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