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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各機關學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應事前報經本府同意,及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府備查情形
發佈日期 2023 年 3 月 25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來文宣導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229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服勤辦法第2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辦理。
二、為簡化行政作業,各機關學校公務員如有服勤辦法第4條所定例外情形,而有調整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3項所定每日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業務需要者,以及實施輪班輪休人員因應業務需要,須依服勤辦法第5條規定調整每週休息日數者,請依來函說明配合辦理;又除特殊重大專案業務外,均得溯自服勤辦法施行日(112年1月1日)起實施。

三、檢附市府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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