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課務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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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 年 9 月 14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來文宣導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432 |
| 公告內容 | 一、依本府交下教育部115年8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630號函辦理。 二、為營造友善校園職場環境,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就教師請假之假別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依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應事先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校;請假期間所遺課務,請先由教師自行委託適當人員代理,若確實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請學校協調派員代理,以確保校務運作與課務銜接。 四、身心調適假之核心精神為「預防保健」及「心理健康促進」,旨在支持教師於身心狀況需要時適時休息,以維持心理健康。教師提出申請時,仍宜兼顧學生受教權益與教學進度,並應依前開規定完成請假程序。 五、綜上,為兼顧教師身心調適需求及學生學習權益,教師如有頻繁或特殊樣態申請身心調適假等情形,請學校啟動關懷與支持機制,除積極瞭解教師身心狀況、適時引進員工協助方案(EAP)或教師諮商輔導支持系統等資源外,並得預為規劃課務彈性調配或固定代課機制,以確保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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