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有關年度例行加強宣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規 定及115年基本工資調整案 |
|---|---|
| 發佈日期 | 2025 年 12 月 24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來文宣導 |
| 公告等級 | |
| 點閱次數 | 297 |
| 公告內容 |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前2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及第43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38條第1項、第2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 二、另依同法第102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受懲處:…二、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有關進用身心障礙者並非繳納差額補助費即免除相關責任。 四、未依上開規定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本處將通知限期繳納,如逾期仍未繳納,除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規定逐日徵收滯納金外,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分署行政執行。 |
| 相關附件 |